经审理查明,沈**(另案处理)于2006年11月注册成立上海xx有限公司,销售养老类理财产品。2013年7月,沈**为扩大经营规模注册成立裔睿集团,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xx至**层。
沈**在裔睿集团不具备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在上海崇明、江苏无锡、安徽黄山、云南昆明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并招揽业务团队通过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被告:汪*。
系裔睿集团部门经理,任职期间本人及下属业务员以上述方式开展销售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汪*。
参与吸收投资金额共计2.2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8000余万元。
被告人王*系裔睿集团部门经理,任职期间本人及下属...(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