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黄**因与被申请人肇庆市雄*********(以下简称雄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黄**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决定重审,驳回雄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具体如下:1.本案的性质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林业属于不动产,依法应由林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一审法院剥夺了梁**、黄**的诉讼权利,没有将诉讼资料送达给梁**、黄**,也没有穷尽一切送达措施,采用公告送达形式不当。3.梁**、黄**的经常居住地是身份证上的住所地,电话长期畅通,一审法院及雄盛公司没有通过合理的形式联系再审申请人。4.一审判决采用的证据没有经过梁**、黄**质证,是单方证据,没有法律上的效力。5.一审法院遗...(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