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唐**、姚**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12民终****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撤销本院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姚**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姚**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唐**和姚**合作经营的是远成货运代理项目,姚**于2015年7月29日租下端州区93区砚都大道侧395平方厂房供公司使用,双方口头约定各出资50%,后因姚**资金不足,唐**垫资经营并对该场地进行建设及装修十几万元,后又陆续增资购买车辆、监控、空调等生产经营设备,唐**多次向姚**追讨垫资款,姚**以各种理由拖欠并于2016年1月离开,还拿走押金单和租赁合同。唐**由于前期投入巨大无法退出,在独自经营三年后于2018年...(本文书还有1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