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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甘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0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卢**、原审第三人景泰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卢**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3)甘012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甘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甘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4)甘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2024)甘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0121民初l****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裁判。一、赵**与卢**之间不存在购买化肥的事实。本案事实为,2013年3月份经徐勇介绍双方认识,当时卢**系景泰县漫水滩试验站负责人,该试验站推广洋姜*黑冬谷。经过考察,赵**在永登县××镇××村承包土地300亩,用于种植洋姜。在2013年3月23日赵**与景泰县漫水滩试验站书面签订《菊芋种植收购协议》,同时口头达成黑冬谷种植收购协议。当时约定由景泰县漫水滩试验站2013年4月份前有偿提供种子、化肥,并按照赵**(乙方)的要求及时运输到指定地点,年底由景泰县漫水滩试验站收购洋姜*黑冬谷,收购时优先扣除种子和化肥款,因此产生由卢**...(本文书还有66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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