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华北*************(以下简称二四七大队)与被告青海新涧********(以下简称新涧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二四七大队不服该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青01民终****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四七大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李**,被告新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四七大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勘查费9974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勘查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青海省都兰县帕龙西铅多金属矿预查委托勘查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hs乙214pb(bi/cu/w)1:5水系沉积物异常开展查证工作,初步查明预查区的地层、构造、岩浆岩的分布特征及特殊地质体。费用预算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0年联合颁发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执行。20...(本文书还有4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