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劳务公*(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因与被上诉人任**、原审被告某工程公*(以下简称某工程公*)、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23)浙06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劳务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任**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中任**称系某劳务公*现场管理人员将其中木工部分交给其施工,但在起诉状中称其工种为泥工,表述存在矛盾。表格认定2022年2367.5天,远超365天,如为任**一人的用工天数,则该天数系虚构,与事实不符,劳务工资总额也错误。该问题法院未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明确某劳务公*需支付的系任**的劳务费,而非工程款。二、一审法院认...(本文书还有2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