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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濮阳市某***********与赵**、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豫09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10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河南某某********、濮阳市某***********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李**、原审第三人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3)豫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濮阳市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李*、原审第三人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赵**对河南某某********的全部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濮阳市某***********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认定“案涉综合楼工程施工是河南某某********从开发商濮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处总承包,河南某某********又与濮阳市某***********签订合作共同施工”,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实际情况是濮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借用河南某某********的施工资质和名义签订合同,为案涉项目工程施工备案,河南某某********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后河南某某********应濮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同意濮阳市某***********借用河南某某********施工资质施工,并按照濮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河南某某********名义上与濮阳市某***********签订合同,本案实际施工人就是濮阳市某***********和濮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其次,一审认定“经河南某某********同意后,濮阳市某***********员工李**为施工项目现场管理人”,该事实认定错误。濮阳市某***********及李**提交的《委托书》没有河南某某********盖章,更没有河南某某********工作人员的签字。再次,根据赵**的诉状可知,赵**仅是经濮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锁的介绍,参与了案涉防水工程的施工...(本文书还有79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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