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仝**诉被告杨**、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迟辛羽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4日,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5500元。原告为二个被告打工,二个被告系夫妻,被告王**曾经营鑫达广告,杨**曾经营鑫亿达广告制作中心,雇佣原告和其他多名员工为其工作,两家广告单位先后注销,但从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1月8日拖欠原告工资,有原被告微信对话为证,经鞍山市铁西区劳动监察处理,二被告没有给付工资,尚欠5500元,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法院查清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劳动监察对账是欠5500元,但原告拿走答辩人手脚架,灯具,变压器,电线等,抵顶之后,答辩人不欠原告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打工,因拖欠工资,原告曾举报至劳动监察,经劳动监察协调,被告在与原告微信沟...(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