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16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原告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工资共计13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共计4.5个月,月工资按照80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入职于被告唐山办事处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总助,负责唐山区域的业务对接等工作。双方约...(本文书还有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