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强公司、赵**、陈*辩称,对于被告宏强公司拖欠原告贷款1741492.28元没有异议,被告已经将合同期内利息按年利率8.7%全部支付完毕。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3.05%支付罚息,另外支付5%和10%的违约金,都属于明显超过法律规定。所以被告要求参照lpr的4倍来计算利息、罚息、违约金,合计不能超过lpr的4倍,即年利率13.8%。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7日,包商银行与被告宏强公司(原名为呼伦贝尔强力混凝土管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宏强公司以位于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起步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编号:蒙(2016)海拉尔区不动产权第0××8号)为原告的债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担保的主债权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止双方之间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本文书还有1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