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坤茂******(以下简称坤茂公司)与被告张**、黄*、第三人张**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坤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被告张**、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以及第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坤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黄**原告坤茂公司立即返还已收取的执行款145000000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算);2.确认被告张**、黄*基于(2018)最高法民终9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包括产生的损失赔偿、迟延履行金)等对原告坤茂公司负有全额返还义务。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5日,原告坤茂公司与被告张**、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坤茂公司自愿将2013年11月22日与案外人林**、何**、何**签订的《投资协议》及其下列合同和法律文书对林**、何**、何**、台州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和公司)、福建省百凯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凯祺公司)、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丰公司)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和股权转让款...(本文书还有5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