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追加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4、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4、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张某5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xx路房屋)的产权份额,xx路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原告支付被告张**折价款5万元;2、判令被告张**立即从xx路房屋内搬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张某5于2010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xx路房屋(建筑面积72.50平方米),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与张某5两人。被告张**系张某5与前妻王*1所生之子。张某5因病于2018年7月24日去世,其母王*21...(本文书还有5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