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武冈发展**********(以下简称发展村镇银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武冈发展**********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是:1、注销原告与被告武冈发展村镇银行2014年6月16日的开户银行(卡号为6213********、账号*******)的账户;2、依法判令被告删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征信信息2015年07月03日,武冈发展**********发放的230万元(人民币)不良信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告2014年6月16日没有向武冈发展村镇银行(原武冈包商村镇银行)申请办理2014年6月16日的(开户银行卡号为6213********、的账号*******)的账号是武冈包商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原告王**在申请办理贷款时留存在银行身份证复印件开设账户及银行卡并掌控使用,王**本人不知情。2、原告2015年07月03日没有向被告武冈包商银行申请230万元贷款,是被告银行工作人员利用2014年留存在银行的旧资料复印件申请办理230万元贷款。2014年、2015年,王**没有申请过贷款,是银行工作人员以王**的名义贷款,本人既不知情,也没有使用贷款。1、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0581民初****号,判决原告包商银行工作人员利用王**在申请贷款手续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开设账户及银行卡并使用掌控,驳回原告武冈包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2、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05民终**...(本文书还有6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