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温岭************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浙江温岭************称,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温岭市乐********、郑**与申请人签订《企业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温岭市乐********向申请人借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500000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另行约定;本合同借款利率以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1年期lpr加259个基点确定,具体以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