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诉被告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822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同事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分别出具欠据。2022年4月4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45000.00元和18000.00元欠据各一枚。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12日期间,被告陆**原告借款人民币5220.00元,均有原告微信支付凭证为证。以上借款...(本文书还有1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