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令被告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0元、罚息1381.03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84%计算罚息)。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张**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签约情况。
2020年12月1日,被告张**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向原告申请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通过电子签名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其与原告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合同即成立和生效。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张**提供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48个月,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被告张**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