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叶**诉称,请求判令:1.李**偿还投资本金100万元;2.被告李**支付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被告李**承担全部诉讼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0日,原告叶**与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额度为100万元。2018年12月2日,李**向叶**出具《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补充协议》,载明“各位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净值恢复到1元之前,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时间内不进行基金赎回,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担保“基金净值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末恢复到一元以上”。如果届时基金净值不能恢复到1元,李**先生负责给各位投资人补足至1元,补足后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2021年12月2日到期后,叶**未收到基金返还的本金,尚有100万元未收回。叶**认为,李**...(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