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分割被告2014年12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取得的养老金总收入、住房公积金、平安保险以及泰康人寿保险总金额的70%;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婚姻期间对外出借的2万元的债权中的1万;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衣物损失费1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20年8月19日经北京三中院判决二审终审判决离婚。二审判决书中法院释明“有关王*二审期间要求分割魏*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账户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另行解决”。原、被告在婚姻期间的养老金收入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养老金没有分割,被告住房公积金、平安保险以及泰康人寿公司保险金账户内属于夫妻共...(本文书还有2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