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鹿王*司辩称,1.公证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微信链接传播,该链接中并未显示秀米公司的主体信息。2.众旦公司深度参与上架商品选择、上架时间选择、库存数量确定等,其收取的费用是商品销售价总额与结算价总额的差额,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也显示众旦公司收取了较高比例的费用,因此众旦公司并非普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而系产品销售者。3.威克赛公司给予秀米公司的授权已经过期,超期之后的销售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且威克赛公司出具的备忘录中并未涉及秀米公司,该授权文件的真实性亦存疑。4.一审判决认定众旦公司、秀米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合法有据。
被上诉人秀米公司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在授权期内生产,来自威克赛公司,秀米公司系在授权期内要求参加活动并已经准备好所有库存...(本文书还有13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