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王**医疗费1670.09元,误工费3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庭审中王**变更第一项诉请中医疗费为2182.08元,变更误工费为25200元,并增加营养费9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32182.08元,其余诉请不变。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1日16时50分,刘*驾驶苏b5××××小型汽车在无锡市锡山区××路××道琴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本文书还有1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