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与被告某有限公******、被告天津某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有限公******负责人和被告天津某有***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津某有***支付原告工程款388361元;2.判令被告某有限公******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国铁建嵊新湾项目三期施工总承包由被告某有限公******中标,被告某有限公******将劳务部分承包给天津某有***。被告天津某有***将部分劳务转包给原告。后经结算被告天津某有***尚欠原告工程款388361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有限公******、天津某有***均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2022年12月24日的结算单1份,证明结算单由天津某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及被告...(本文书还有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