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3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上诉人沈阳特急*******(以下简称“特急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急送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决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因交通事故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103,635.38元。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本文书还有2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