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于2023年9月2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下落不明,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在在线法院公告栏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其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5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9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分别出具了一张《收条》和《借条》,确认已收到借款190000元。此后被告陆续偿还了50000元,剩余尾款140000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本文书还有1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