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男,1988年2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罕*,女,1990年1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男,1995年3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玛*,女,1995年4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上诉人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罕*、凯*、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4)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某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某某公司已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法定义务。第一,通知回赎程序合法完成。设备取回后(2024年2月25日),某某公司通过微信多次向穆*发送赎回通...(本文书还有4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