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币种下同)47,785.07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5日,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浦东新区大团镇南团公路大泥公路车站处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86,218.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2,62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72,2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2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93,570.14元,由被告承担50%,即96,785.07元,再扣除被告垫付的49...(本文书还有2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