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兴业********(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兴业公司称,2020年4月15日,被申请人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路桥支行)订立了一份编号为*******4871的《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陈**以其申办的卡号为×××的龙卡信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分期付款本金金额为55000元,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透支本金,分为24期(月)归还;若未按期归还每期还款金额,建行路桥支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透支款项提前到期,并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在保证人一栏签章,确认为被申请人陈**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明确具体的约定。2020年4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签订了一份《车辆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