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青岛第一***(以下简称齿轮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齿轮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王**与齿轮厂之间自2004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齿轮厂支付生活费36000元;3.要求齿轮厂支付违约辞退金20000元;4.诉讼费由齿轮厂负担。事实和理由:王**于1983年入职齿轮厂。后因齿轮厂效益不好,给职工放长假。齿轮厂于2009年2月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2004年1月至2009年2月,齿轮厂未给王**投劳保,未发放生活费,其严重违约。
齿轮厂辩称,王**在2009年2月之前即擅自离职,并与山东省莱西市第四中学建立劳动关系,齿轮厂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要求支付生活费及违约辞退金未经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王**自2009年2月与齿轮厂终止...(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