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为与被告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邱**支付原告理赔款31768.52元(本金31070.85元、利息668.32元、罚息29.3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3457.0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1688.5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诉请为:1.被告邱**支付原告理赔款31768.5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1768.5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938.12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本文书还有1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