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3)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认定上诉人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未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权利,不符合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的朋友刘*某曾同意为证明本案事实出具书面的证人证言及出庭作证,以证明本案债权于2021年未发生过中断,但由于被上诉人的威胁最终未敢签字刘*某表示,如法院需要核实事实,他会如实告知在2021年曾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催促还款的事实上诉人的诉请没有过诉讼时效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本文书还有1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