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诉被告张*、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3799元;2、赔偿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31日9时25分许,张*驾驶车牌号鄂d×××**的小型轿车沿洪湖市赤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赤卫路购物公园门前路段时,与段**骑行蓝色人力自行车相撞,造成段**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段**被送往洪湖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02天后出院。2020年8月4日,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本文书还有2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