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与被告戈**、顾**、张**、张**、第三人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本院当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并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耿**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皖1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戈**、顾**连带返还耿**代为垫付款165000元及垫付期间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息,自2019年3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耿**申请变更戈**、顾**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共同返还,利息部分变更为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3月5日计算...(本文书还有2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