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苏**、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2023年8月7日06时40分许,在宁晋县(荆邱村村道)荆邱村东,苏**驾驶车牌号为冀a2××**轻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东行驶的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3年10月14日,宁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30528**********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负事故同等责任;杨**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杨**被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8天。2023年9月4日,杨**转院至宁晋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63天。后经某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杨**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损失...(本文书还有3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