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黄**、陈**、陈*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一审法院认定已经开发14.27亩土地,浉河区政府当时的工作人员和律师在法庭中予以自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中不承认明显是不诚信的原则,而且不符合事实。根据一审的原告以及浉河区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显示开发面积是14.27亩。2.划拨土地也是有价值的,本案中浉河区政府作为移民安置工程的实施的单位,并没有对移民安置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按照法定程序征收,也没有给予价值评估,直接占有了三被上诉人在该移民范围内的土地,是违法渎职行为。3.一审法院认定的护坡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在该水库使用之前,从浉河区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护坡是真实存在的,该护坡是被上诉人经过投资建设,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属于补偿的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黄**、陈**、陈*对案涉国有划拨土地主张补偿款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百合城建设中心名下55...(本文书还有1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