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单**、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被告单**、平安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7387.92元(不含被告单**垫付的3000元、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垫付的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3日6时48分许,原告吴**驾驶电动两轮车沿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描圩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中线交叉路口时,与沿新中线由东向西被告单**驾驶的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吴**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吴**、单**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吴**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单**驾驶的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