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5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90元(72550×3.45%=365天×232天,自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9月8日),以上共计74,140元;3.判令被告以72,55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向原告给付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被告因资金周*需要,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后陆续归还部分款项。2023年1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72,550元借款。此...(本文书还有1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