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二、被上诉人承担全部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王**、曲**已支付房屋对价,案涉房屋不应归王**所有。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洗浴中心的承包经营合同为金城洗浴,与天池洗浴无关,金城洗浴和天池洗浴的实际经营者均为曲德昆。王**从未提交天池洗浴的相关租赁合同,也未能提交其支付天池洗浴租金的相关证据。王**提交的所谓的天池洗浴的取款记录,仅为天池洗浴通过pos机收入的一部分,与天池洗浴的全部收入不一致。且pos机收入仅为200万元,与整个房款380万元显然不一致。洗浴中心的收款方式为pos机收款和现金收款,王**一直坚称其为天池洗浴的实际经营者,为何未能提交其现金收入的相关证据,又为何无法提交涉及天池洗浴的所有账目。此外,天池洗浴和金城洗浴是两个地点,现有证据显示金城洗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王**和于文金签订,即王**自称其为金城洗浴的实际经营者,在此情况下,王**没有道理也没有理由再去经营天池洗浴,按照王**在一审中提交的于文翠和高淑艳的证人证言显示,王**管理天池洗浴...(本文书还有5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