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诉被告王**、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安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平安保险安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530470.43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5日7时3分,被告王**驾驶湘cd0××**号小型能源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沿江中路由通济门路口往熙春门路口方向行驶,至市水文站地段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与同向在右由鄢**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本文书还有3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