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温县顺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温县顺风***赔偿上诉人李**各项损失共计184552元或发回重审;上诉不服金额为4759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为:一、上诉人李**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重大过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厂里上班,一直在手动轧鞋底机上进行操作,根本没有上过自动机器。另外上诉人在手动机器上操作根本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在发生安全事故前,被上诉人厂负责人王**突然将上诉人调到另外一个车间的自动轧鞋底机上进行操作,根本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就让上诉人上机进行操作,上诉人作为一名工人,应当无条件完全服从厂方负责人的安排,在没有任何岗前培训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致上诉人四根手指被轧掉,被上诉人方应当承担完全过错责任,上诉人在本次事故中没有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本文书还有4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