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8日14时35分许,原告朱**儿子朱*林通过嘀嗒出行网络平台下单,原告朱**乘坐该平台指派的被告童**驾驶的苏j×××**小型轿车从盐城市亭湖区金色蓝庭前往南通市启东市恒大海上威尼斯,该车行驶至启东市境内,因道路颠簸、童**操作不当,致使原告朱**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启东市人民医院、盐城市中医院救治,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医院予以对症治疗,好转后出院。
另查,被告童**驾驶的苏j×××**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北京分公司承保了顺风车公众责任险,原告朱**是通过嘀嗒顺风车平台乘坐被告童**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受伤,而嘀嗒顺风车平台的经营者为被告北京某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童**未答辩。
被告平安财保北京分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有异议,原告所称的事故事实没有及时报警和报险记录,原告和被告驾驶员均未第一时间或者是到达目的地后第一时间报警或报险根据平安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本文书还有4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