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王*、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南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王*、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1906.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09月06日18时40分,驾某二轮电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马山口镇樊岗村十字路口与由东向西行驶车牌号为xxx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江*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王*驾驶的车辆在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贵院。
被告王*辩称:本案事故车辆系我所有,该车辆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予...(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