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原告李**所受的损失,结合原告诉请,本院参照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如下:
1.医疗费10189.23元(医疗费票据)。
2.后续治疗费3000元(司法鉴定意见)。
3.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住院天数22天×100元/天)。
4.营养费3000元(司法鉴定意见营养期60天×50元/天)。
5.交通费440元(住院天数22天×20元/天)。
6.护理费3033.80元。原告主张按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137.9元/天计算护理费3033.80元(137.9元/天×22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7.残疾赔偿金23650.50元。原告李**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23650.50元(47301元/年×5年×10%...(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