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银行************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某某银行************称,2006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梁**向申请人申请借记卡开卡及相关功能,申请人审查后,为被申请人办理了业务,发放了子账号*******。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梁**向申请人申请办理“经营快贷”业务,申请办理一笔金额为50000元的贷款,双方签订了《经营快贷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经营快贷”5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提款指令为准,借款人应一次性提款;每笔贷款利率以定价基准加浮动点数确定,贷款期限在12个月(含)以内的,浮动点数加127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贷款发放执行利率4.7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每月15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并要...(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