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粮集团****(以下简称中粮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以下简称福乐多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乐多百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原告在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享有“长城”、“华夏”系列商标专用权。原告中粮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1974年,原告中粮公司获得第70855号“长城及图形”商标的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后,原告中粮公司将长城图形及“华夏”分别注册了系列商标,指定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或“酒(饮料)”等商品。其中,2001年被核准注册第1658985号“华夏庄园”商标,2003年被核准注册第3244763号“greatwall”商标,第3244778号...(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