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某丙****(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经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或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石*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无视某甲公司、石*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认为石*与某甲公司的劳务分包单位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不论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得到授权,均可认定某甲公司与石*建立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继而认定某甲公司应向石*支付工程款。此系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错误认定,依法应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由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开发、某甲公司施工总承包的南沙区万国园**期地块房地产项目实际于2017年10月开工,其中劳务作业全部由某乙公司承包。同年12月22日和2018年4月11日,某甲公司与建设单位各签订一份书面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别就某甲公...(本文书还有5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