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延吉某汽********、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被告延吉某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延吉某汽********、刘*支付货款37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自2023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自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由延吉某汽********、刘*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0日,刘*作为延吉某汽********的负责人,在石*处为延吉某汽********购买办公家具,总计产生货款57000元。石*已交付全部货物,并...(本文书还有1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