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6666.71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合同》第二条、第十条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4.6%,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罚息年利率为6.9%。暂计至2023年12月5日,利息383.65元、罚息62.48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为6.9%计算);2.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肖*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截止至2024年3月18日,被告尚欠本金36656.71元、利息678.38元、罚息355.34元。
被告肖*未...(本文书还有1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