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司法委托对涉案的线路抢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程序合法,分析过程详尽,鉴定结论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工程的实际工程造价是29080.22元。由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损失尚未超过保险赔偿限额,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赔付给原告。对于原告向创明公司支付的超出鉴定结论范围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赔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鉴定费2000元,是为查明事故损失的必要和合理的开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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