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潘**、桂**与被告某某保险***********(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张**、张**、潘**、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向张*、张**、张**、潘**、桂**赔付未支付的医疗保险金286275.8元;2.判令某某公司向张*、张**、张**、潘**、桂**支付未及时核定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24年3月1日起,以28627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某某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4日,投保人潘*在某某公司处为其本人投保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及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其中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6万元,缴费期满日2037年3月16日,保险期满日终身;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每份为人民币10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每份100万元,终身给付限额每份为人民币500万元,缴费期满日2018年3月16日,保险期满日2018年3月16日。其后,投保人潘*每年都按时缴纳重大疾病保险费,并每年续签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并续交医疗保险费。投保时,某某公司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询问、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本文书还有5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