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3日起按lpr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左右,被告因资金周*紧张陆续向原告借款,2019年3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06000元,为此,被告出具了一张106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黄**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