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成*、中国太平******************(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保险湘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成*,被告太平洋保险湘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55078.97元,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4日16时,原告张**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沿江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沿江中路与四桥匝道的交叉路口闯红灯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经该路口由被告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cu××**的微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负主要责任,成*负次要责任。事...(本文书还有3797字未显示)